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松市监案〔2019〕81号 |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天乐?复混肥料经检测,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15063-2009中的高浓度未标含氯产品要求(标准要求“≤3.0%”,实测结果“6.6%”),该产品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如果忌氯农作物使用了氯离子超标的化肥,将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当事人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不合格的天乐?复混肥料5包(50Kg/包);二、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三、罚款1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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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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