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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园集团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大厦19号A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3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尹丽佳与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忠诚海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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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10670号 劳动争议

    原告-尹丽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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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1-05-21
    2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亚丁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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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执3953号之二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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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9-10-09 2020-04-08
    3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钟彩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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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执2395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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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6 2019-12-24
    4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刘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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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执1030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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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8 2019-07-12
    5

    刘欣、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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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执1031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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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8 2019-07-12
    6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刘欣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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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执1031-1号 -

    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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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8 2019-06-26
    7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刘欣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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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执1030-1号 -

    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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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8 2019-06-26
    8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广东荣和康园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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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辖终434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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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3 2019-05-07
    9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亚丁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艳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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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13民初78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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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9-01-04 2020-04-22
    10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钟彩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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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执306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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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17 2019-01-02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113财保268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原告-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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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07-30
    2 (2018)粤0113财保173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原告-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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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07-04
    3 (2018)粤0113财保172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原告-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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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07-04
    4 (2017)粤0113民初78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亚丁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郭艳萍和刘哲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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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 - 2018-03-29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 被告- 黄润琼 赖慧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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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蠡县人民法院 G19 2016-08-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3民初110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黎文韬、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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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10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黎文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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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071号黎文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黎文韬、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黎文韬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黎文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75771.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24日,利息8152.38元、本金罚息935.12元、拖欠利息复利324.73元;自2020年5月25日起,利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合同解除次日起,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对处理黎文韬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奥园商业中心(扩展)地块八1栋商业楼(自编S-1)、2栋商业办公楼(自编B-1)2栋办公楼21层2133房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对黎文韬所欠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债务在上述第三项判决所述房产处理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仍未受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文韬追偿;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4元,财产保全费1446元,均由黎文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539836712021-07-0617:37:38:704(2020)粤0113民初110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黎文韬、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黎文韬,广州,中国,支行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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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2

    (2020)粤0113民初110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黎文韬、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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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10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黎文韬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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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071号黎文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黎文韬、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住房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85184元【其中本金175771.77元,拖欠利息8152.38元、拖欠本金罚息935.12元、拖欠利息复利324.73元(暂计至2020年5月24日)】,并从2020年5月2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浮50%的利率计付罚息和复利给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广州市番禺区奥园商业中心(扩展)地块八1栋商业楼(自编S-1)、2栋商业办公楼(自编B-1)2栋办公楼21层2133房,并对其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公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536665062020-11-2516:44:21:984(2020)粤0113民初110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黎文韬、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判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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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5
    3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5926号仲裁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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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执恢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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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执恢306号刘欣: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592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恢306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5921号仲裁裁决:一、解除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刘欣于2013年12月28日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201312245425),刘欣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办理撤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直街68号618房的撤销网签及备案、预告登记及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将该物业登记回到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的名下并交还给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二、刘欣向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527346.98元;三、刘欣向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9700.8元;四、刘欣向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补偿担保服务费4119.95元、保全费4640元;五、仲裁费29682元,由刘欣承担[迳付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上述共计875489.73元。因被执行人刘欣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875489.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刘欣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欣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欣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521号星河湾星河6号园1栋2梯603房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521号星河湾星河6号园1栋2梯604房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521号星河湾星河6号园1栋2梯605房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521号星河湾星河6号园1栋2梯606房产、位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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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4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5925号仲裁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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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执恢3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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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执恢305号刘欣: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592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恢305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5925号仲裁裁决:一、解除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刘欣于2013年12月28日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201312245384),刘欣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办理撤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直街68号617房的撤销网签及备案、预告登记及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将该物业登记回到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名下并交还给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二、刘欣向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469463.72元;三、刘欣向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9700.8元;四、刘欣向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补偿担保费4110.2元、保全费4630元;五、仲裁费29672元,由刘欣承担[迳付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上述共计817276.72元。因被执行人刘欣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817576.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刘欣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欣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欣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521号星河湾星河6号园1栋2梯603房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521号星河湾星河6号园1栋2梯604房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521号星河湾星河6号园1栋2梯605房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521号星河湾星河6号园1栋2梯606房产、位于广州市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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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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