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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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兵、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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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17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罗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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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9-07 |
2 |
朱益祥、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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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43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朱益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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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9-07 |
3 |
李安欣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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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71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安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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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2-20 |
4 |
朱晓君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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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71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朱晓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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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2-20 |
5 |
冯锦源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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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71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冯锦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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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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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21797号罗兵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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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17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兵 被告- 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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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1797号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兵与被告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罗兵与被告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的《省级代理商协议》(合同编号:SLZFB2019091393);二、被告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兵退还款项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39370782021-05-2418:07:28:202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20)粤0106民初21797号罗兵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020-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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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2 |
(2020)粤0106民初4334号朱益祥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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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43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朱益祥 被告- 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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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4334号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益祥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解除原告朱益祥与被告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的《省级代理商协议》(协议编号:SLZF2019070212);二、被告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益祥返还29999元及利息(以29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三、驳回原告朱益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朱益祥负担34元、被告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920902021-02-0916:01:46:469联系人:黄颖、张翼(2020)粤0106民初4334号朱益祥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联系人:黄颖、张翼电话:020-83008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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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3 |
(2020)粤0106民初4334号朱益祥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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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43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朱益祥 被告- 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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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4334号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益祥与被告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的《省级代理商协议》(合同编号:SLZF2019070212);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收货款共计人民币31798元,并从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货款退还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7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2131892020-03-1915:53:38:0联系人:黄颖、张翼(2020)粤0106民初4334号朱益祥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黄颖、张翼电话:83008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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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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