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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之意

    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491号2号楼310、31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金晓玲、金爱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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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3606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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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5-13 2020-11-10
    2

    张登芳、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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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4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登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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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1 2019-11-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113民初13644号原告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江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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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364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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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3644号王志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江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3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534058262020-06-2418:08:00:687(2019)粤0113民初13644号原告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江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有限公司,规定,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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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2

    (2019)粤0113民初13644号原告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江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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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364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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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3644号王志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江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违约赔偿原告10万元;2、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6月17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532709952020-04-0815:41:18:657(2019)粤0113民初13644号原告广州翁之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江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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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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