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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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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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525民初48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奈曼旗东明镇玉龙农机城 被告- 乌力吉白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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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奈曼旗东明镇玉龙农机城诉你与龚琴达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5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力吉白音、龚琴达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奈曼旗东明镇玉龙农机城欠款本息合计21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元,由被告乌力吉白音、龚琴达门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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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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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525民初48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奈曼旗东明镇玉龙农机城 被告- 乌力吉白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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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奈曼旗东明镇玉龙农机城诉你与龚琴达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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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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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525民初5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白素娴 被告- 乌力吉白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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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素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5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力吉白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白素娴借款本金6860.8元,利息3018.4元,本息合计987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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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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