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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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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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2602、12605-1260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宇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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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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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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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2604、1260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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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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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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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25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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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1-01-01 |
4 |
广州金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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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3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金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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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2-22 |
5 |
深圳市力创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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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90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力创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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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12-18 |
6 |
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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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3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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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29 |
7 |
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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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36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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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29 |
8 |
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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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36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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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29 |
9 |
深圳前海国虹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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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86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国虹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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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6-29 |
10 |
深圳前海国虹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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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86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国虹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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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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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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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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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吴国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方大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27日解除;二、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共64073.79元及违约金(以64073.7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9675元;四、被告吴国权对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91元,由原告负担521.91元,由被告负担4310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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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2 |
(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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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吴国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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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吴国权: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吴国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方大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27日解除;二、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共64073.79元及违约金(以64073.7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9675元;四、被告吴国权对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91元,由原告负担521.91元,由被告负担4310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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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3 |
(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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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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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吴国权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吴国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方大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27日解除;二、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共64073.79元及违约金(以64073.7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9675元;四、被告吴国权对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91元,由原告负担521.91元,由被告负担4310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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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4 |
(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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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吴国权 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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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吴国权、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权、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方大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FDJT-ZY-SY20181226)已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2、判令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人民币64,073.7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1712.04元(暂计至2020年4月23日,最终计算至租赁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人民币105785.83元;3、、判令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9,675.00元;以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235460.83元;4、判令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办妥以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三层L309A为注册地址的工商变更手续;5、判令被告吴国权就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09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梁惠雅电话:0755-8660834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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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5 |
(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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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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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吴国权、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权、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405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方大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FDJT-ZY-SY20181226)已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2、判令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人民币64,073.7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1712.04元(暂计至2020年4月23日,最终计算至租赁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人民币105785.83元;3、、判令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9,675.00元;以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235460.83元;4、判令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办妥以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三层L309A为注册地址的工商变更手续;5、判令被告吴国权就被告马拉屋榴莲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09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梁惠雅电话:0755-8660834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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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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