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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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民初2579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卜登美 被告- 任天龙 陈之华 深圳市兴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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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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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324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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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2474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兴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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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2474号谢木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春保、谢木彩、深圳市兴华运输汽车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3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491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49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谢木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春保110180.045元;三、深圳市兴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对谢木彩的赔偿义务在50180.04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黄春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黄春保负担1052.32元,谢木彩负担760.68元(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黄春保),深圳市兴华运输汽车有限公司应在35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黄春保)。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预交),由黄春保负担641.67元(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谢木彩负担458.33元(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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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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