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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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汤永文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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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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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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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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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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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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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秦黎、占辉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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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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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薛婉莹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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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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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薛婉莹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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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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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黎杰勇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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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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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薛连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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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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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钱淑兴、卢德恒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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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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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梁雪芳、谢建生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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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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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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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典当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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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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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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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327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何晓丹 彭晓枫典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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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23275号何晓丹、彭晓枫:上诉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2年1月21日14时15分在第73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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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2 |
(2021)粤0111民初2095号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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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0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彭晓枫典当 何晓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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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095号何晓丹、彭晓枫: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1)粤011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1、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请求判决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清偿当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4012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20年7月8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罚息合共12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6%从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7日止,共5日,为1200元);4、请求判令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法院民四庭刘笛、吴佳璇联系电话:020-83008339、83008255539969952021-07-2118:22:27:35(2021)粤0111民初2095号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广州市,被上诉人,民初,公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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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3 |
(2021)粤0111民初2095号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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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0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彭晓枫典当 何晓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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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何晓丹、彭晓枫: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何晓丹、彭晓枫向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39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以39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何晓丹、彭晓枫向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如被告何晓丹、彭晓枫不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何晓丹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祥景路29号301房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60元,由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63元,由被告何晓丹、彭晓枫负担369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20-83008339、83008255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法院民四庭刘笛、吴佳璇539657602021-06-1718:59:53:0(2021)粤0111民初2095号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典当,公告,广州市,佛山市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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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4 |
(2021)粤0111民初2095号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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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0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何晓丹 彭晓枫典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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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095号何晓丹、彭晓枫: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为60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并定于2021年4月7日9: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四庭[510410]联系人:刘笛、傅奎显电话:83008339、83007575537653522021-01-2217:54:56:886(2021)粤0111民初2095号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公告,开庭,送达,彭晓枫,典当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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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5 |
(2018)粤06民终64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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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423号 | 典当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赖剑飞 刘佩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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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423号刘佩卿: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赖剑飞、刘佩卿典当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6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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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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