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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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67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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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67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丝骏纺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国环 永嘉县瓯北镇酷帅仔童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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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瓯北镇酷帅仔童装厂、陈国环: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骏纺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瓯北镇酷帅仔童装厂、陈国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26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嘉县瓯北镇酷帅仔童装厂、陈国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骏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093.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97093.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永嘉县瓯北镇酷帅仔童装厂、陈国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骏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骏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9.86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骏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骏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304.86元,由被告永嘉县瓯北镇酷帅仔童装厂、陈国环共同负担252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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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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