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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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1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田巧 当事人- 欧阳露珍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 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 被告- 欧阳露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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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53105号 欧阳露珍: 原告王田巧与被告欧阳露珍、第三人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310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回两押一租7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合同期间场地不能正常营业使用的租金 2000 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合同期间约定造成不能营业的营业额经济损失6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合作经济利益损失费6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6万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些必要费用1万元;总计:14.55万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06月01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刘宇建 电话:0755-21981938 注: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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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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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105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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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1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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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105号欧阳露珍:原告王田巧与被告欧阳露珍、第三人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310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回两押一租7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合同期间场地不能正常营业使用的租金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合同期间约定造成不能营业的营业额经济损失6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合作经济利益损失费6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6万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些必要费用1万元;总计:14.55万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06月01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刘宇建电话:0755-21981938注: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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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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