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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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明雪照明有限公司、周立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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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明雪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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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明雪照明有限公司与周浙敏、周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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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雪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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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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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37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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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7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明雪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 周立山 周浙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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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山: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雪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山、周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立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雪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83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2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雪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8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明雪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周立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二Ο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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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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