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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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工商处处字〔2016〕第57号 | 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吉木萨尔县吉源水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行为。对该行为,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零元)。二.其他处罚情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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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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