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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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观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农垦溯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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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观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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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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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949号原告广州观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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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9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观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潘龙湖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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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3949号山西潘龙湖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观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山西潘龙湖养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盂县西潘乡进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279420599BF)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535865022020-09-2817:46:12:601(2020)粤0113民初13949号原告广州观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司,公告,有限公司,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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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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