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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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杜兰与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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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053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杜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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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8-11 |
2 |
史春玲与钱晓霖、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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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391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史春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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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4-28 | 2019-07-22 |
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史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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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841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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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7 | 2017-12-14 |
4 |
李嘉乐与李秀恩、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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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7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嘉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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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5 | 2017-12-27 |
5 |
廖天毅与李言才、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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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774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廖天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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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6-26 | 2017-09-20 |
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尚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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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23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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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01 | 2017-07-17 |
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黄爱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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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67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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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8 | 2017-07-17 |
8 |
廖运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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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899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廖运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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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6-10-13 00:00:00 | 2017-10-10 |
9 |
黄爱青与赵艳娜、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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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674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黄爱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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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6-27 | 2017-08-03 |
10 |
杨克发与王绍星、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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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38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克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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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5-12 | 2017-05-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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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民初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鹏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凯利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东莞市翔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建文 叶春林 邝雪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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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9 | 2020-01-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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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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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主萍 被告- 许开顺 张旭 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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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56号许开顺:本院受理原告王主萍诉被告许开顺、张旭、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662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误工费21136.57元、护理费21136.57元、交通费16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6677.2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0元、伤残鉴定费224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506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援人员办案费用1000元,合计:228605.48元;二、判令被告许开顺、张旭、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保险赔偿不足的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莫沛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单晓丽、人民陪审员谭霭玲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5年5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三庭3602审判庭公开审理,你应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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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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