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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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阳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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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执1015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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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9 |
2 |
周宏义、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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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执1125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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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8 |
3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友文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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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100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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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06 |
4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元生、肖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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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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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27 |
5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士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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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01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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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2 |
6 |
王建峰、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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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执12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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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07 |
7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丛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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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6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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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08 |
8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德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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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执1124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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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18 |
9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立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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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649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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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02 |
10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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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7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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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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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13民初31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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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13民初31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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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13民初3175号俞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鸿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6924.4元,利息2767.87元,费用3404.9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5年12月21日,此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合计23097.1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8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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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2 |
(2022)浙0113民初31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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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13民初31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亚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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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13民初3196号张亚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攀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0元,利息4327.09元,费用5085.3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5年12月21日,此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合计9412.3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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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3 |
(2022)浙0113民初31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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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13民初316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凌炜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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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13民初3161号凌炜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凌炜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19921.6元、利息4295.5元、费用5637.9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4年12月26日;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1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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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4 |
(2021)浙0110民初401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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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01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天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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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016号之一高天书: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天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一、被告高天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7754.73元。二、被告高天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2月19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由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5元;由被告高天书负担案件受理费50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0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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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5 |
(2021)浙0110民初14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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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441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厚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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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4411号周厚兵: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厚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故该案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2021)浙0110民初14411号开庭传票。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周厚兵立即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4909.43元、利息524.23元、费用546.35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系统已停计息费;此后的利息、费用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合计5980.01元;二、被告周厚兵立即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周厚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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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6 |
(2021)浙0110民初147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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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471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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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4716号朱剑锋: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剑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4日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故该案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2021)浙0110民初14716号开庭传票。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朱剑锋立即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19778.6元、利息1274.64元、费用1998.26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此后的利息、费用后的利息按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年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合计23051.5元;二、被告朱剑锋立即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44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朱剑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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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7 |
(2021)浙0110民初40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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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0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李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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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053号张李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李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杭州酷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张李想立即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19729元、利息2856.76元、费用4207.2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8年12月15日;此后的利息按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五要求计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李想立即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张李想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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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8 |
(2021)浙0110民初402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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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0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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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022号之一朱青: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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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9 |
(2021)浙0110民初209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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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09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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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092号之一姜剑: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被告姜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880.10元、利息320.34元、费用331.69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姜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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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10 |
(2021)浙0110民初206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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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0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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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066号之一程建波: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建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被告程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914.26元、利息627.07元、费用720.3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建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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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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