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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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多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友瑞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下称友瑞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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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多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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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深圳市维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友瑞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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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维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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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好春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友瑞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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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好春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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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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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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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深圳市雨泓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前海友瑞水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友瑞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友瑞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设备运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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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雨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友瑞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设备运营合作协议》于2021年6月2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友瑞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雨泓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费用151861.25元(含运营服务费101997元、电费49864.25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10%的标准,以15186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友瑞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原告深圳市雨泓商贸有限公司处取回涉案设备智能柜;四、被告前海友瑞水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友瑞智能机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雨泓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5.46元,财产保全费1588.49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85.93元,二被告共同负担5808.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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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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