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一稽罚[2019]525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未将2014年至2016年间的员工宿舍水电费与生产所用水电费分开计账,并已将2014年至2016年间取得的所有的水电费增值税进项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认证抵扣。因此,造成你单位2014年少缴增值税1843.62元,2015年少缴增值税10939.68元,2016年少缴增值税10847.07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身份证复印件、对你单位会计的询问笔录、你单位2014-2016年员工宿舍用水用电明细表、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你单位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账务资料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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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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