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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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诉人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泰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永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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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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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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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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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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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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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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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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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10民初70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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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7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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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7043号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你方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10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4631.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477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以31744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以697951.9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以54463.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履行上述债务时,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未清偿部分的保证责任,以货款1724631.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670168.2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以54463.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限;三、驳回原告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5元,由被告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047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4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联系电话:0755-232590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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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 2 |
(2021)粤0310民初70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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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7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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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7043号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你方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4631.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477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以31744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以697951.9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以54463.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履行上述债务时,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未清偿部分的保证责任,以货款1724631.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670168.2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以54463.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限;三、驳回原告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5元,由被告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惠州大亚湾永昶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047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4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联系电话:0755-232590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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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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