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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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水立康建材有限公司等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翁恩丹、苏秀娟、翁根达、翁菊芬、翁国强、翁锡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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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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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翁国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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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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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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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被告- 宁波江东勤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瑞安市盛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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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04 |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宁波江东勤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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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2017-06-28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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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浙0281民初14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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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水立康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赔偿律师代理费元 苏秀娟 判令宁波水立康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元 支付利息 翁国强 翁根达 翁恩丹 罚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以 暂合计元 翁锡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从年月日期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计算的罚息 翁菊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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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告人:宁波水立康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翁恩丹、翁根达、翁菊芬、翁锡飞;公告内容: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水立康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翁恩丹、苏秀娟、翁根达、翁菊芬、翁国强、翁锡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宁波水立康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5439元(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以及从2020年11月18日期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7.35‰计算的罚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暂合计213439元;2、被告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翁恩丹、苏秀娟、翁根达、翁菊芬、翁国强、翁锡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09:00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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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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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国君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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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786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翁国君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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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7869号之一翁国君:原告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国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7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翁国君归还原告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支付利息26442.83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9264元,由被告翁国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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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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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国君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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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78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翁国君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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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7869号翁国君:原告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国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26442.83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至开庭之前,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1日9时20分在本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要求你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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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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