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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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旺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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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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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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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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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党应崙与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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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党应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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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与卢晓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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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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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与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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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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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刘代云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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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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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重庆爱力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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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爱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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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重庆金凯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用—全面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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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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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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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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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重庆金凯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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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金凯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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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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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姜婷 重庆建安玻璃有限公司 陈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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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83 | 2020-03-03 |
2 | (2018)渝0118民初43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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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9 |
3 | (2017)渝0118民初3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九龙鑫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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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2 |
4 | (2017)渝0118民初3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九龙鑫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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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传票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0 |
5 | (2017)渝0118民初321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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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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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8民初103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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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103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邓永健 邱麟 重庆瑞丰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雷正军 魏晓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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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8民初10342号邓永健,邱麟,重庆瑞丰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雷正军,魏晓平:本院受理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诉邓永健,邱麟,重庆瑞丰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雷正军,魏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和起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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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2 |
(2018)渝0118民初43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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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4387号 | - |
原告-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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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8民初4387号卢晓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晓培追偿权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8民初438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卢晓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1918303.20元及利息(利息以1918303.2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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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3 |
(2018)渝0118民初43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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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43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卢晓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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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8民初4388号卢晓培:本院受理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8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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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
4 |
(2018)渝0118民初43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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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43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卢晓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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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8民初4387号卢晓培:本院受理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诉卢晓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为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和利息118303.2元,计1918303.2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合计2118303.2元和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承办单位:民一庭承办人:邓勇联系电话:495191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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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5 |
(2017)渝0118民初3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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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3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九龙鑫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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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8民初3214号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九龙鑫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8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2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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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6 |
(2017)渝0118民初3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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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3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九龙鑫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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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8民初3214号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九龙鑫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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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7 |
(2017)渝0118民初3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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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3214号 | - |
原告-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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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8民初3214号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九龙鑫钢化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22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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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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