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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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153号肖韩东与广州和平骨科医院、广州市歌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鼎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牟伦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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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15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肖韩东 被告- 广州和平骨科医院 牟伦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广州市歌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鼎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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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0153号广州市歌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歌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288-298号首层、二层局部(轴A-J交1-14部位)广州市天盈建博汇建材市场二层2002-2003房): 本院受理原告肖韩东诉被告广州和平骨科医院、广州市歌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鼎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牟伦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牟伦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8120元给原告肖韩东,并从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肖韩东;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元,由原告负担111元,被告牟伦富负担315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1890832022-02-0917:49:34:491联系人:杨曼、吴晓菁(2021)粤0105民初10153号肖韩东与广州和平骨科医院、广州市歌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鼎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牟伦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广州市歌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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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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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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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15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肖韩东 被告- 牟伦富 广州鼎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歌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和平骨科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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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0153号 广州市歌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歌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288-298号首层、二层局部(轴A-J交1-14部位)广州市天盈建博汇建材市场二层2002-2003房): 本院受理原告肖韩东诉被告广州和平骨科医院、广州市歌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鼎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牟伦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牟伦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8120元给原告肖韩东,并从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肖韩东;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元,由原告负担111元,被告牟伦富负担315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杨曼、吴晓菁 电话:830053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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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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