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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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党继伟、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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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32执1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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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4 |
2 |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孜支行、张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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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28执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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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9-29 |
3 |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用社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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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334执恢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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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0 |
4 |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九龙县隆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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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3执恢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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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09 |
5 |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郧西九龙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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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3执恢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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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09 |
6 |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塘县大西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塘县腾达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良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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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3执保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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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1-07 |
7 |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塘县大西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塘县腾达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良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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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3民初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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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16 |
8 |
赵君、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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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4172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赵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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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1-01-21 |
9 |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九龙县隆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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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3执恢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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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2-18 |
10 |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17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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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613号之五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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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0-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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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民初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 李金生 武幼敏 郑事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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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06-06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郧西九龙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 黄亚丽 黄佳丽 李顺荣 黄四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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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G19 | 2018-04-22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第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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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04-01 |
4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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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1 |
5 | -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第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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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G85G88中缝 | 2018-01-14 |
6 | -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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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4 |
7 | (2016)川民初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 李金生 武幼敏 郑事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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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宝清县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12-14 |
8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第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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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17 | 2017-09-26 |
9 | -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第三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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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G93 | 2017-08-06 |
10 | (2016)川民初46号 | -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运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 李金生 武幼敏 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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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G61G64中缝 | 2017-06-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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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6民终280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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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民终280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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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民终280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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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2 |
(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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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民终277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当事人-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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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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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3 |
(2019)川16民终280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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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民终280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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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民终280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川16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改判被上诉人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改判被上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人未获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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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4 |
(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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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民终277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当事人-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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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民终277号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川16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改判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四川圣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其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改判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在上诉人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未获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3日0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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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5 |
(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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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03民初1228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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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判决,因原告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四川圣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在上诉人未获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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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6 |
(2017)川1603民初989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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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03民初989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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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603民初989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因原告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四项。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人未获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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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7 |
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郧西九龙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黄亚丽、黄佳丽、李顺荣、黄四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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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3民初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郧西九龙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 黄亚丽 黄佳丽 李顺荣 黄四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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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33民初1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郧西九龙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黄亚丽、黄佳丽、李顺荣、黄四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郧西九龙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黄四九不服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5日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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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8 |
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郧西九龙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黄亚丽、黄佳丽、李顺荣、黄四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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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3民初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郧西九龙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 黄亚丽 黄佳丽 李顺荣 黄四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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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33民初1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郧西九龙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黄亚丽、黄佳丽、李顺荣、黄四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7,546,800元;二、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罚息(1.2017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6,765,000元;2.2017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47,546,800元为基数,利率按月息15.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918,359元;四、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郧西九龙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的范围及限额为:本金47,546,8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6,765,000元;2017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47,546,800元为基数,利率按月息15.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共计918,359元);五、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黄亚丽、黄佳丽、李顺荣、黄四九对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359元,由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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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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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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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民初1228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正 易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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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603民初1228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及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3,082万元(其中本金债权12,000万元、利息债权1082万元,利息计算方法:以1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二、针对前述债务,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6721.3333万元范围内、被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3360.666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正、易兴旺在11,662.31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2013-MSDY-82-3”号、“2013-MSDY-82-5”号《股权质押合同》项下郑正、易兴旺分别质押的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3.1%、10.5%的股权行使质权,有权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9,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郑正、易兴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申报上述债权并行使权利。本案受理费695,900元,由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共同负担,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463,933元的部分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被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231,967元的部分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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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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