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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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来兴环罚字〔2021〕26号 |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拟处罚金额511468元下浮30%执行,得出处罚金额为358027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零贰拾柒元(¥35802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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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详情 |
2 | 兴环罚字〔2019〕32号 | 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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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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