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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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代彪与广州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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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359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余代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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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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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立案执行郑燕燕与你单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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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2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郑燕燕 当事人- 广州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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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239号广州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郑燕燕与你单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239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内容为:关于郑燕燕与广州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74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郑燕燕支付274014.6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因广州安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根据郑燕燕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4014.6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516.36元(自2021年2月7日起算,计至2021年3月12日本案冻结之日止),并扣划执行费3965元,将案款275530.9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965元上缴国库。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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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2 |
本院立案执行郑燕燕与广州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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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2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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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239号广州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郑燕燕与广州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2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郑燕燕与你(单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74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郑燕燕支付款项271014.6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3965.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865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郑燕燕申请执行你(单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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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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