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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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之二原告陈昌林诉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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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昌林 被告- 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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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之二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陈昌林诉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该裁定为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537362012020-12-3117:22:39:766(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之二原告陈昌林诉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广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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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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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之一原告陈昌林诉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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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昌林 被告- 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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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之一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陈昌林诉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该裁定为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536828362020-12-0718:45:42:568(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之一原告陈昌林诉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合伙,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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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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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813号原告陈昌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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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8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昌林 当事人- 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 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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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813号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昌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9月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90908001《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被告退还租金145000元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备铺的违约金145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8日15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536167102020-10-2218:17:09:7(2020)粤0113民初11813号原告陈昌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合同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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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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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原告陈昌林诉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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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昌林 被告- 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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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昌林诉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90908001《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535900312020-09-3022:31:43:715(2020)粤0113民初11873号原告陈昌林诉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开庭,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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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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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343号原告杜高祥与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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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3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杜高祥 被告- 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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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343号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杜高祥与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1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90919001《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标的为276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下午3时15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535714842020-09-1821:36:06:605(2020)粤0113民初11343号原告杜高祥与被告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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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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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342号原告杜高祥与被告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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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3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杜高祥 被告- 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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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342号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杜高祥与被告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9月1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90919001《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并依法判决被告退还租金160000元给原告。(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商铺的违约金16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下午3时15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535714812020-09-1821:36:05:768(2020)粤0113民初11342号原告杜高祥与被告广州艾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广州好鲜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原告,依法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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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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