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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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凯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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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执保155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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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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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杰、广西昭平上英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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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1民终8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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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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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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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5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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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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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春林、来宾宾馆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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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3民终59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陆春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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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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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永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严军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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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47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永旺建筑设备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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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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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柏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丁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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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602民初11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防城港柏娇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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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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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秀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文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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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3民申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西金秀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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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27 |
8 |
唐贞勇、罗国勇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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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民初339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罗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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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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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锐之润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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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执54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锐之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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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15 |
10 |
覃祖辉与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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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06民初46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覃祖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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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8-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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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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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终1273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秦开基 广西超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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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仕金、广西超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秦开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1民终12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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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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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71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乙春 曾超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朱兴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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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718号的原告黄乙春、曾超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朱兴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1)琼0271民初71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2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工程欠款(392000元)自2017年8月11日起实际付清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1日为39个月合计76440元=392000元×6%÷12×29个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天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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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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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383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姚明通 张定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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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3833号的原告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定群、姚明通、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271民初383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求:一、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817403.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995.89元(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暂计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共计886,508.9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天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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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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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255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陈耀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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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吴军华、被告陈耀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不服(2020)桂0105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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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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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255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陈耀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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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吴军华、被告陈耀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解除原告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返还钢架管42788米,扣件20240套、顶托3301根,钢管接头2168根;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3月23日的租金465788.42元,2020年3月23日后的租金继续依约计至被告返还所有器材之日止;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截止2020年3月23日违约金为48949.96元,2020年3月23日后的违约金为:以尚欠租金465788.4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四、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五、驳回原告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70元,财产保全费3194元,合计21964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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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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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25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陈耀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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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北福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吴军华、陈耀贤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2550号,提出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并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尚未返还的器材:其中钢架管42788米,扣件20240套,顶托3301根,钢管接头2168根(详见器材赔偿计算表);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已计算的租金465788.42元(详见附表),并支付最终算至所有器材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后续租金;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已计算的违约金48949.96元,(详见附表),并支付最终算至租金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4、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以上合计534738.38元。5、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6、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就以上被告一、被告二所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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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7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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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民初666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冯文昌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西安经营部 西安乐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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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民初66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西安经营部、西安乐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文昌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曲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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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8 |
(2018)川0191民初13949号原告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与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誉平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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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39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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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3949号原告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与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誉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支付钢材款8124410.03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124410.03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30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46元,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承担50619元,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6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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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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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81民初42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英德市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刘国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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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英德市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881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国坚欠原告英德市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0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还清。二、驳回原告英德市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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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10 |
(2019)川18民终82号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启华、被告刘高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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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民终8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吴启华 刘高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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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民终82号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启华、原审被告刘高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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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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