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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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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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37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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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1-23 | 2021-02-22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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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恢3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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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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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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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异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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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16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孙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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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30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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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20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吴金平、胡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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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5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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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6-01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宁波良儿特种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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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13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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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4-06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吴金平、胡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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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50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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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20-04-27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浙江大森家私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温莎丽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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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6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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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19-08-20 |
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宁波市天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天地野好生态农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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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02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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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9-21 | 2019-05-07 |
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宁波市三通金属有限公司、宁波东方国际射击游乐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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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68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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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8-08-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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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被告吴金平、胡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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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50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被告- 吴金平 胡水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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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5044号吴金平(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3****5915),胡水英(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4****6720):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被告吴金平、胡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金平、胡水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借款本金贷款本金288443.14元、利息5182.36元、复利52.3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但不含罚息的复利及复利的复利),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568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705元,财产保全费2066.81元,合计7771.81元,由被告吴金平、胡水英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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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2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被告吴金平、胡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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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50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被告- 吴金平 胡水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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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5044号吴金平(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3****5915),胡水英(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4****6720):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被告吴金平、胡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1吴金平、被告2胡水英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88443.14元,利息5182.36元,复利52.35元,合计293677.8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1吴金平、被告2胡水英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684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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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3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被告蔡引龙、陶晓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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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8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被告- 蔡引龙 陶晓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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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850号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被告蔡引龙、陶晓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引龙、陶晓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借款本金752873.33元,支付利息51824.68元、罚息2889.6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0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1976元,财产保全费4889元,合计16865元,由被告蔡引龙、陶晓情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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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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