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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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宋亦敏、叶君泓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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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096号之二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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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10 |
2 |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汤红伟、叶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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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民初539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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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6 |
3 |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陈宝根、孙凤英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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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执106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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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07 |
4 |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杭州联承餐饮有限公司、徐金强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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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368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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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3 |
5 |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何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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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特63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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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3 |
6 |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赵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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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初125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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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06 |
7 |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崔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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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特61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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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8 |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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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特57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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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23 |
9 |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王笛、戴晓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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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特569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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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2 |
10 |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宋亦敏、叶君泓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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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116号之一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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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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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11民初57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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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578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何军 赵叠儿 赵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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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军、赵叠儿、赵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军、赵叠儿、赵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请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何军归还借款800000元并按月利率9.75‰支付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16年7月11日为15860元;2、判令被告何军支付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99‰的费率支付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的服务费,暂算至2016年7月11日为9743.73元;3、判令被告何军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何军、赵叠儿所有的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路3号401室房屋、被告赵挺所有的富阳区富春街道南园路5号102室房屋的折价、拍卖、变更后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赵叠儿、赵挺对上述1-3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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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2 |
(2016)浙0111民初23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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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35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郎小玲 于一峰 徐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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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峰、徐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郎小玲、于一峰、徐建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一、被告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按月利率9.75‰支付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16年3月20日为296400元);二、被告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99‰的费率支付至债务履行完毕的服务费(暂算至2015年3月20日为170116元);三、被告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郎小玲、于一峰、徐建华、浙江昌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荣伟、赵方珍、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陈明亮、洪群、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董佳源、陈如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10分在浙江省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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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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