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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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思远、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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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485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易思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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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27 | 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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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发华、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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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465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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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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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执389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2702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4 | 详情 |
3 | (2020)粤0303执26840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8 | 详情 |
4 | (2020)粤0303执2656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9 | 详情 |
5 | (2020)粤0303执2645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7 | 详情 |
6 | (2020)粤0303执2625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30 | 详情 |
7 | (2020)粤0303执2625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30 | 详情 |
8 | (2020)粤0303执2465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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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86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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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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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76号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场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1月3日终止;二、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信兴广场商场商业大楼58F层13、15室2019年1月1日-3日期间的管理费842.57元;三、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对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的管理费押金25277.19元不予退还;四、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信兴广场商场支付因拖延支付物业管理费而产生的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滞纳金为81.45元,之后的滞纳金以拖欠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负担104元,由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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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1)粤0303民初49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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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490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小风 被告- 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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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4904号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李小风与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风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6500元;二、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风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5333元;三、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000元。四、驳回原告李小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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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3 |
(2021)粤0303民8673、8676-8680、8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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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8673、8676-8680、8682-86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当事人- 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梵米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西少爷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宜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臻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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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8673、8676-8680、8682-8683号深圳市乐臻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宜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少爷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梵米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673、8676-8680、8682-8683号,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6月16日15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2021年4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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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4 |
(2021)粤0303民初49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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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490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小风 被告- 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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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4904号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李小风与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490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5日09时15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吴晓宇电话:0755-227270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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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5 |
(2021)粤0303民初49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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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490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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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4904号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李小风与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490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5日09时15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吴晓宇电话:0755-227270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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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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