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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昇实业

    深圳市锦昇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人民南路2010号发展中心大厦1栋13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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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3民初36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36800号 中山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锦昇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36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锦昇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769773.35元; 二、被告深圳市锦昇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2022年1月17日起支付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769773.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1.29元、诉讼保全费4656元,由原告负担850元,两被告负担15877.29元。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15877.29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5877.2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2-05-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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