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昆明爱琴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与陆广路交汇处红星宜居广场4幢1-7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6

    法律诉讼16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明小苹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12执恢3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8-13
    2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云南喜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华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12民初6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8-13
    3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明小苹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12执4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5-08
    4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云南锡木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12执4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5-08
    5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张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12执4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5-08
    6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民初104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于红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06 2021-01-15
    7

    李俊蓉与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民初273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李俊蓉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28
    8

    牛丽琼与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民初26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牛丽琼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28
    9

    陈茜与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民初14712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原告-陈茜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04
    10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昆明小苹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民初940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民初142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14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爱琴海购物中心室内三层3001号商铺恢复原状。二、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五曰内支付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128379.3元(原告支付的保证金59510元抵扣租金)、前期免租租金148775元、POS机管理费900元。三、驳回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西山区人民法院前卫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08-16
    2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12民初6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华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喜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云南喜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华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拖欠的租金361740.8元;二、被告云南喜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华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已享受的折扣租金92880元;三、被告云南喜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华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带支付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136881.2元;四、驳回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209元,由被告云南喜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华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17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福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05-10
    3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12民初675号 -

    原告-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华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喜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喜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如下款项:(1)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的租金361740.8元(其中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25日的租金为323222.4元,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10日的租金为38518.4元;(2)补交已享受的90日免租租金92880元(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0月23日);(3)违约金136881.2元(以上述欠付款项之和为基数,按30%比例计算,即(361740.8+92880)*30%;(4)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的占用费105925.51元(以租金72221.94元/月标准计算,2020年9月24日完成滕铺)。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华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福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1-01-29
    4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民初28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马楠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欠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30000元;二、被告马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0-11-25
    5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民初1423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爱琴海购物公园室内三层3001号商铺恢复原状后交付给原告;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下款项:(1)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租金85586.2元;(2)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42793.1元;(3)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POS机管理服务费600元;(4)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POS机管理服务费300元;(5)补交已享受的五个月免租租金148775元(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金29755.00元;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金29755.00元;2016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租金29755.00元;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29755.00元;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租金29755.00元);(6)违约金83416.29元;(7)因被告拒不处理与众多消费者之间的纠纷,遭到投诉,造成原告商誉损失200000元;(8)围挡拆铺费71364.62元;(9)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将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条件的商铺交付原告之日止的占用费(以每月42793.1元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占用费为85586.2);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718421.4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前卫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0-10-10
    6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民初104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于红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你(2020)云0112民初1049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09-28
    7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民初266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沈慧 当事人-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沈慧诉你公司、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黄兆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沈慧剩余课时折合14076元;2、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沈慧支付14076元自2018年10月23日停业之日起到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209.20元;以上共计14285.2元;3、被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兆旭与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就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兆旭向原告沈慧公开道歉;5、被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先行赔偿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原告沈慧所付律师费由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兆旭、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05-19
    8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民初28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马楠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3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鉴定费、拍卖评估费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全部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3日)上午9: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0-04-07
    9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12民初101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李亭逸 被告- 黄兆旭 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李亭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2、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剩余课时折合6981元;3、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6981元自被告2018年10月15日停业之日起到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03.76元;以上共计7084.76元;4、被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兆旭在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兆旭向原告公开道歉;6、被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先行赔偿责任;7、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原告所付律师费由四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9-09-16
    10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12民初1015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张旭 被告- 黄兆旭 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2、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剩余课时折合8940元;3、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8940元自被告2018年10月15日停业之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32.87元;以上共计9072.87元;4、被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兆旭在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昆明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兆旭向原告公开道歉;6、被告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先行赔偿责任;7、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原告所付律师费由四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9-09-16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