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京(朝)质技监罚字[2009]第056号 | -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依据第五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该批不合格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2950元,没收违法所得228元。罚没合计317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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