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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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怡与深圳市艺宝出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阳佳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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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3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欧阳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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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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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妍与深圳市艺宝出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阳佳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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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7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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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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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晴妮与深圳市艺宝出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阳佳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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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49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晴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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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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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鄂平与深圳市艺宝出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阳佳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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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50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余鄂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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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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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付红升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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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70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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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6-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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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00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 付红升 黑鸿升 陈立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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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1 | 2020-07-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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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78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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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822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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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822号付红升、黑鸿升、陈立恒、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你方与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8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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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2021)粤0305民初132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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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298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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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298号付红升: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红升、被告冉洪燕、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32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制)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南山法院联系人:徐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217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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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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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3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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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393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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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393号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开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调【2021】65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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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4 |
(2020)粤0305民初20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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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0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 付红升 黑鸿升 陈立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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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06号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付红升、黑鸿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付红升、黑鸿升、陈立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00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原告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于2019年5月10日终止;二、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意向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1%的标准,从2019年6月1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9755.63元;四、被告付红升、黑鸿升对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红升、黑鸿升承担连带责任后,可知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陈立恒对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意向金11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1%的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7097.98元,由原告负担2564.7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14533.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9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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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5 |
(2020)粤0305民初20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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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0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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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06号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付红升、黑鸿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付红升、黑鸿升、陈立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00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原告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于2019年5月10日终止;二、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意向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1%的标准,从2019年6月1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9755.63元;四、被告付红升、黑鸿升对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红升、黑鸿升承担连带责任后,可知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陈立恒对被告深圳市前燕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意向金11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1%的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同学都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7097.98元,由原告负担2564.7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14533.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9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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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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