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宏基

    梅河口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莲湖假日二期A22幢门市1-8#2-8#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梅住建房处罚[2019]第2号 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建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梅住建房)处罚〔2019〕2号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梅河口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地址:梅河口市兴隆大街与松江路交汇处邮政编码:135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寇文杰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844566666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实,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东方米兰二期)项目3号车位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预售商品房。经本单位调查取证以现有证据为准(调查笔录、违法收取预售款票据为证)已查实该企业违法预售1户,共计收取违法预售资金8,000.00元(捌仟元),收款时间2019.1.29。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认定和处理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违法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申请。根据梅河口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事实违反了住建部令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依据住建部令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万元。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梅河口支行,地址:梅河口市梅河口大街2015号,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印章)2019年7月12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执法机关备案,一份送达当事人。此文书应采用文本形式制作。 收起

    ... 展开
    2019-07-30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