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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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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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03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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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8-21 |
2 |
重庆电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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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6民初3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电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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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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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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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兆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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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1-29 |
4 |
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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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5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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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1-29 | 2019-12-02 |
5 |
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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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33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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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04 | 2019-12-23 |
6 |
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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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50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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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06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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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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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393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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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11-02 | 2016-12-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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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703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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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0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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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034号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115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货款238963.04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受理费5103.49元,保全费1788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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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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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50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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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5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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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509号之一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150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963.04元及违约金(以238963.0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从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03.49元,保全费1788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多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鼎润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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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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