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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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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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04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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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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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杰焕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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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9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钟杰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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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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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联技术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园区分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等与邓秀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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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81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园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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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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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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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48053号 | 商业诋毁纠纷 |
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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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4-01 |
5 |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胜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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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7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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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0-12-24 |
6 |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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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6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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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29 |
7 |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悠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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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83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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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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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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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812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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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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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尚技贸易有限公司、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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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0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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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8-03 |
10 |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秦鑫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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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77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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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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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180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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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0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蔡方莲 华羽茜 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 华韦君 李晓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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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010号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华韦君、蔡方莲、李晓楠、华羽茜: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华韦君、蔡方莲、李晓楠、华羽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801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333306.5元及违约金(以33330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华韦君、蔡方莲、李晓楠、华羽茜对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11.75元,保全费2427.83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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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2 |
(2020)粤0305民初180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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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0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栋北段-层 身份证号码。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栋南段层 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天门路清江弄号室 李晓楠 蔡方莲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南路号室 系该公司员工。委托 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路号院号楼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号科技园工业厂房栋南段五层西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华羽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法定代表人 赵建军。委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法定代表人 汉族 华韦君 系该公司员工 王凤燕 严翠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新科电子市场层 被告- 蔡方莲 华羽茜 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 华韦君 李晓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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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5民初18010号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24栋南段1层、3-5层、28栋北段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7653W。法定代表人:赵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燕,女,汉族,1993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5号科技园工业厂房24栋南段五层西,身份证号码350623199307164842,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翠,女,汉族,1995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南路9号110室,身份证号码362323199507021747,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新科电子市场17层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3176540A。法定代表人:华韦君。被告:华韦君,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天门路清江弄5号106室,身份证号码330225196112140334。被告:蔡方莲,女,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天门路清江弄5号106室,身份证号码330225196406300321。被告:李晓楠,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路25号院1号楼1007号,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10243417。被告:华羽茜,女,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天门路清江弄5号106室,身份证号码330225198910030323。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华韦君、蔡方莲、李晓楠、华羽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燕、严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华韦君、蔡方莲、李晓楠、华羽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333306.5元、违约金48110.37元(以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实际违约金计至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偿清债务之日);2、被告华韦君、蔡方莲、李晓楠、华羽茜向原告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3、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签约经销商协议书》,约定货物经销事宜。该协议的附件《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网络产品信用额度为40万元,平均账期为22.5天,每月15日结清上月16日(含)至上月30/31日(含)的欠款;每月30/31日结清本月1日(含)至本月15日(含)的欠款;给予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安防产品信用额度十万元,平均账期40天,每月25日结清上月1日至30/31日的欠款。同时约定,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迟延付款的,原告可停止对其供货;自逾期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每日按照延迟付款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个自然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每日按照迟延付款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华韦君、蔡方莲、李晓楠、华羽茜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在《授信协议》中信用额度的四倍(含本数)的额度内,被告华韦君、蔡方莲对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所负的一切主债务以及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人应付违约金(含罚息)和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却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时支付货款。截止到2020年5月,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仍欠原告货款合计333456.5元、违约金(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48110.37元,货款本金和违约金总计381566.87元。其后有一个退货产品退回150元,故货款合计333306.5元。以上事实,有双方确认的《签约经销商协议书》、电子送货单、送货单为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五被告未到庭,未举证、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郑州沃金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签约经销商协议书》,其项下包括了《产品经销协议—主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成为甲方在郑州地区之“TP-LINK网络产品签约经销商”、“MERCURY产品签约经销商”、“FAST产品签约经销商”,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关于订货与发货,主合同约定乙方可以通过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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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3 |
(2020)云0102民初9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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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542号 | 隐私权纠纷 |
原告- 于苹 被告-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鱼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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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9542号北京小鱼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苹诉你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9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5元,由原告于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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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4 |
(2020)粤0305执64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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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64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东方锐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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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6402号郑州东方锐阳科技有限公司、张永磊、王雪荣:申请执行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东方锐阳科技有限公司、张永磊、王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6402号执行裁定书(查冻扣)、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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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5 |
(2021)粤0305执586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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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8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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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867号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申请执行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8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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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6 |
(2021)粤0305执46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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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68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德尔立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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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685号北京德尔立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德飞、胡炼强:申请执行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69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6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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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7 |
(2020)粤0305执14452号限高公告20.144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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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4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汪俊霖 徐州奋均新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刘猛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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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452号汪俊霖: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奋均新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俊霖、刘猛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承办人:姚嘉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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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8 |
(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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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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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温方文、韦荣文、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4935元;二、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其中货款人民币68861元,应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货款人民币56074元,应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该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不超过货款本金人民币124935元为限;三、被告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应对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4.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31.35元,共计人民币6265.41元,由四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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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9 |
(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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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 韦荣文 温方文 李世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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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温方文、韦荣文、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韦荣文、温方文、李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4935元;二、被告福州晟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其中货款人民币68861元,应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货款人民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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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10 |
(2020)云0102民初9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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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9542号 | 隐私权纠纷 |
原告- 于苹 被告- 北京小鱼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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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北京小鱼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苹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小鱼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2020)云0102民初95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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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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