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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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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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07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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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1-28 |
2 |
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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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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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21-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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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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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07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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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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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2 |
原告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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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07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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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10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项未还本金3498520元、投资收益1705562元、违约金(以3498520元回购款本金中未还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总金额以699704元为上限)、律师费30000元;二、被告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向原告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拍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4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442元(原告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26元,由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9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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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3 |
原告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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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07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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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赣0102民初1007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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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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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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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陆世弟 王章青 毕国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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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执42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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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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