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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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淼远投资中心、四会市森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会市施特迈铜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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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441号之四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淼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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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1-01-01 |
2 |
佛山市淼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佛山市南海区金闽佳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四会市和昌金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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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恢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淼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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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9-30 |
3 |
佛山市淼远投资中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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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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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2-29 |
4 |
佛山市淼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四会市和昌金属有限公司、陈奕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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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441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淼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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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1-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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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4执异3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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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40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淼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佛山市南海区金闽佳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四会市和昌金属有限公司 四会市施特迈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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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40号佛山市南海区金闽佳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四会市和昌金属有限公司、魏东敏、陈奕、四会市施特迈铜业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淼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34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202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淼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淼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七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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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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