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税一稽罚[2019]421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诸暨市俏璐针织厂于2015年9月,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94769.23元,税额16110.77元,价税合计110880.00元。你企业已于2019年8月8日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申报转出(所属2019年7月期末仍为留抵税额,相当于补缴了相应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费用,你企业已于2015年11月进行结转,导致当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94769.23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58569.93元,应缴个人所得税75749.48元,已缴个人所得税42580.2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3169.2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的规定,对于你企业在立案后的增值税进项申报转出16110.77元视同补缴的增值税行为处以75%的罚款12083.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你企业在立案后的增值税进项申报转出视同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05.54元行为处以75%的罚款604.16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对2015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33169.23元,处少缴税款75%的罚款24876.92元。 收起
...
展开
|
2019-12-10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