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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工集团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8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1

    法律诉讼38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章国文、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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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最高法民申25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章国文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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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8-04
    2

    湖州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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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4民特30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湖州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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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04
    3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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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23民初42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安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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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06
    4

    金伟东、吴江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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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22财保226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金伟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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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5-08
    5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江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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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22财保216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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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08
    6

    蒋振宇、湖州市公安局、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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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民终166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蒋振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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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4-15
    7

    北京芦城致远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恒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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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81民初15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芦城致远建筑材料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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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泊头市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3-22
    8

    克拉玛依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元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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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0203民初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元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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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2021-05-27
    9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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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5执45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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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03
    10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县大年初一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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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23财保4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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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3-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502民初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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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2民初6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谢武宏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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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水庆:本院受理原告谢武宏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02民初6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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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2

    (2021)浙0502民初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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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2民初6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梁晓平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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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水庆:本院受理原告梁晓平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02民初67号补正裁定书、(2021)浙0502民初6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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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3

    (2021)浙0502民初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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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2民初7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房建明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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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水庆:本院受理原告房建明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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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4
    4

    (2021)浙0502民初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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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2民初7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梁晓平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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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水庆:本院受理原告梁晓平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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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4
    5

    (2021)浙0502民初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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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2民初6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谢武宏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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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水庆:本院受理原告谢武宏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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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4
    6

    (2021)浙0502民初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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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2民初6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 梁晓平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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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水庆: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67号原告梁晓平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21年6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常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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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0
    7

    (2021)浙0502民初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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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2民初6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 谢武宏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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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水庆: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64号原告谢武宏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21年6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常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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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0
    8

    (2021)浙0502民初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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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2民初7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 房建明 被告-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徐晓星 董水庆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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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水庆: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71号原告房建明与被告董水庆、徐晓星、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21年6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常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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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0
    9

    (2020)皖0203民初1869号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潘东风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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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18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弋江区俊南电线电缆经营部 被告- 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潘东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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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869号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潘东风:我院受理原告弋江区俊南电线电缆经营部诉被告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潘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潘东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弋江区俊南电线电缆经营部货款本金225795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计算方法为其中以本金22579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联系人:苏元义联系电话:0553-4832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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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3
    10

    (2020)皖0203民初1870号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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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1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爱云 被告- 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潘东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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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870号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陈爱云诉被告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潘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爱云货款人民币254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3837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以5024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98元,由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彭红霞,吴丹联系电话:48171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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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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