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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大聚会网吧第五分店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堽路96号长堽市场综合楼三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南青)文罚字 【2019】第35号 南宁市青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09月10日09时30分至2019年09月10日09时51分,南宁市青秀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何雨霞(南450104-015)、钟海涛(南450104-012)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青秀区长堽路96号长堽市场综合楼三楼的南宁市大聚会网吧第二分店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刘有桥以及收银员何伟燕配合了执法人员的检查,执法人员对现场上网上员的审核、记录上网信息进行检查时,该网吧收银电脑系统记录实际上网人数为29人,执法人员与现场负责人对场所内上网消费者进行清点时也为29人,但该场所入场登记本上登记的人数为11人,实际上网人数与场所应当如实记录上网消费者信息登记的入场登记本记录人数不相符。经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青秀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入场登记表》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执法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19年9月10日,本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网吧法定代表人刘有桥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因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该案的发生。2019年9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南宁市大聚会网吧第二分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一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信息;2法定代表人刘有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网吧的关系;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1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4.《青秀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入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现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参照《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葛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秀区人民政府或南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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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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