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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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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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44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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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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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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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40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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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2-26 | 2018-04-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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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波、桂文娟、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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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44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 吴志波 桂文娟 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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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4498号(2019)浙0212执4498号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波、桂文娟、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波、桂文娟、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浙0212执44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分别拍卖被执行人吴志波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195弄50号401室的房地产【含固定装修】、被执行人吴志波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嵩江中路518弄2号的房地产【含固定装修】、被执行人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嵩江中路538号501-507室的房地产【含固定装修】。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仲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甬仲恒估字(2018)第SF106号、SF107号、SF1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分别为289万元、1692万元、809.5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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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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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吴志波、桂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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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40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 吴志波 桂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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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4069号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吴志波、桂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平银甬营贷字20140814第002号《贷款合同》项下的如下款项: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58333.34元、罚息712500元、复利8564.78元,以及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计算);二、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平银甬营贷字20150211第002号、平银甬营贷字20150213第001号、平银甬营贷字20150215第002号、平银甬营贷字20150216第001号《贷款合同》项下的如下款项:本金35000000元、利息292312.22元、罚息4997265元、复利42232.18元,以及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计算);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如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嵩江中路538号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507室的房地产,被告吴志波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嵩江中路518弄2号及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195弄50号401室的房地产(房地产详细信息及担保债权本金限额见本判决书附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各抵押物相应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其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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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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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吴志波、桂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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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40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 吴志波 桂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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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4069号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吴志波、桂文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吴志波、桂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变更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原告诉请变更为: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00元,利息350645.57元,罚息4893760.83元,复利43634.84元,合计43288041.24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9日,之后的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在2017年5月16日执勤按本金4000万元计息,从2017年5月16日起按本金3800万元计息);二、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嵩江中路538号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507室的房地产(详细见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嵩江中路518弄2号的房地产(详细见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195弄50号的房地产(详细见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定于2018年1月31日,15时0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2017年11月7日联系人:阮佳志、陈吴辉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金融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67(阮)、87740167(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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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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