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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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环罚字[2017]258号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7]258号当事人:海盐县天天洗涤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L44453274B地址:元通街道镇西路17、18号1-3幢法定代表人:计建忠2017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海盐县天天洗涤服务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对入网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入网废水中PH值为9.8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标准(6-9),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决定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元通街道镇西路17、18号1-3幢,主要从事酒店布套清洗服务,每天洗涤量约500套。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当事人在改正此违法行为的同时,需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及当事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6、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按要求整改;7、县环保局关于当事人年清洗15万套酒店布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经过环评批复、备案登记;8、当事人厂房租赁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厂房租赁情况;9、当事人入网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污水入网排放;10、发票、排污核定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排污量、排污费计算情况;11、裁量系数确定表、调整系数确定表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8年3月28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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