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18号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10日17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超凡转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紫荆花路403号二楼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进门处设有一蓝色垃圾桶,桶身上无标识;在员工办公室内,每个员工处设有一小圆形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的要求。经复查,当事人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的相应规范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证据有:1.2020年8月10日17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2、2020年8月10日17时50分至18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3、2020年8月11日10时32分至11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地点、原因、过程的事实和整改的情况。4、2020年8月18日16时2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的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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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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