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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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兰自然资规罚〔2019〕35号 | 金华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自然资规罚〔2019〕35号被处罚人:兰溪市京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游埠镇下俞村,法定代表人:毛梦阳,联系电话:13758922131。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兰溪市京华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位于游埠镇潦溪桥村的国有土地上动工建设厂房。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游埠镇潦溪桥村,总占地面积5335平方米,现已建设完工,用途为生产厂房。四至范围东至水田;南至厂房;西至厂房;北至道路。占地类型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335平方米。在兰溪市游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允许建设区为533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毛梦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兰溪市京华纺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2、毛梦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兰溪市京华纺织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3、兰溪市京华纺织有限公司占地建设地块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各一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兰溪市京华纺织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土地建设和使用情况。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一份,证明兰溪市京华纺织有限公司所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2019年6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兰溪市京华纺织有限公司送达了“兰自然资规罚告〔2019〕3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溪市京华纺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兰溪市京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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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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