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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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统罚决字〔2017〕02号 | 区统计局 |
该公司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2016年12月填报的《财务状况》(表号:F103表)报表中,“2016年1-12月应收账款”填报数为16864千元,经核对当事人2016年1-12月《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栏目,实际应报数为18762千元,两者相差1898千元,差额占应报数的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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