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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叶绿屋

    广东国叶绿屋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08号东座701单元(仅作办公功能使用)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工商处字[2017]344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国叶绿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91440101074639608C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08号东座701单元(仅作办公功能使用)法定代表人:张根良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2016年09月14日,当事人广东国叶绿屋科技有限公司才网上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截止日期6月30日,违反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7年2月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逾期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广东国叶绿屋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09月14日才网上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的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委托书、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根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惠仪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惠仪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广东国叶绿屋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告字(2017)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广东国叶绿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东国叶绿屋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东国叶绿屋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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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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