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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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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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5破申5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当事人-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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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17 |
2 |
苏州极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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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1524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极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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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08-12 |
3 |
沈金华与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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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5执异1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沈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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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4-03 |
4 |
沈金华与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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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5执异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沈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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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4-03 |
5 |
周艳与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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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5执异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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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4-03 |
6 |
周艳与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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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5执异1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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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4-03 |
7 |
周艳与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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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19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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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09-24 |
8 |
沈金华与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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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148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沈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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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21-07-30 |
9 |
江苏天峰低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千城绿界低碳建筑海门有限公司、张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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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4民初12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苏天峰低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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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20-04-01 |
10 |
江苏中技天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峰低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千城绿界低碳建筑海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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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4民初133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江苏中技天峰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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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9-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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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沪0105执1931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1 | 详情 |
2 | (2019)沪0105执1488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0 | 详情 |
3 | (2018)沪0105执1758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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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极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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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538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极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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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极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极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项123840元及滞纳金(以123840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8元,由被告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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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2 |
原告苏州极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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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538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极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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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苏0591民初5388号原告苏州极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123840元以及滞纳金52549.25元(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共计176389.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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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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