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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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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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6民初132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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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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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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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终98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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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27 |
3 |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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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执保43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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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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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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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338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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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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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与盛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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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终919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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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8 |
6 |
广州市增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张永坚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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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967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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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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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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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财保134号之一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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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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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广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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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民初2387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南县广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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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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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资武汉木材防腐孝感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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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民初247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铁物资武汉木材防腐孝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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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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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亮研智科电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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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23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沈阳亮研智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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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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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84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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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8463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当事人-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晨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雅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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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8463号深圳市雅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晨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你、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晨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9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306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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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2 |
(2020)云01执异10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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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1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华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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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华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德荣:本院在执行云南华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德荣、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1067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15日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发出的(2010)昆民执字第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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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3 |
(2021)粤0307民初85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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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59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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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590号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85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66665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666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后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为16322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修金43929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39298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为54106元);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的诉讼请求合计总金额人民币132328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4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三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李思格电话:0755-848621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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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4 |
(2021)粤0307民初85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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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59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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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590号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85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66665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666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后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为16322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修金43929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39298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为54106元);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的诉讼请求合计总金额人民币132328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4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三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李思格电话:0755-848621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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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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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46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定山 当事人- 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史小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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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定山与被告史小琦、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甘0102民初463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史小琦对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0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被告张建国给付原告张定山债务本金2500000元、债务利息1500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计算至2016年4月23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随本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史小琦对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0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302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928元,剩余2734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建国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定山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史小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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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6 |
原告叶代怀被告北京康拓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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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12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叶代怀 当事人-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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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1278号北京康拓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代怀与你方及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0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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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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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终583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川怡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薛宦声 当事人- 四川怡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同兴瑞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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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怡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龚代能、贵阳同兴瑞丰建材有限公司、郭燕林及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薛宦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方,本院无法正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双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民终58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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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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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46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定山 当事人- 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史小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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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定山与被告史小琦、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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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9 |
关于原告蓬江区佰盛建材供应部(经营者陈源盛)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南宁大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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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54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佰盛建材供应部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广西南宁大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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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5424号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南宁大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蓬江区佰盛建材供应部(经营者陈源盛)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703民初5424号,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案件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杜阮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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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10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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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民初196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小华 被告- 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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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华诉你、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1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罗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公告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罗家人民法庭承办法官:樊高宏联系电话:0791-883714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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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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