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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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锦豪实业有限公司、李智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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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行终230号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上诉人-李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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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15 |
2 |
深圳市新锦豪实业有限公司、李智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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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行终229号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上诉人-李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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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15 |
3 |
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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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30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集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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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12 |
4 |
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东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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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55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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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01 |
5 |
深圳市集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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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42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集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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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10 |
6 |
深圳市晶佳美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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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163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晶佳美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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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1 | 2018-08-21 |
7 |
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雅轩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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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复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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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04 | 2019-01-09 |
8 |
邹定刚与深圳市坪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许可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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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行初1739号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
原告-邹定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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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9-06 | 2018-05-02 |
9 |
深圳市雅轩实业有限公司与廖本令、廖勇斌、程华振、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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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初2629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雅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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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22 00:00:00 | 2017-10-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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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0执12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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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127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姜东波 被告- 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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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执1276号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姜东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75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执12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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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2 |
(2020)粤0308行初2622-26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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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初2622-2623号 | - |
原告- 深圳市新锦豪实业有限公司 李智斌 当事人- 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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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行初2622-2623号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新锦豪实业有限公司、李智斌诉被告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及第三人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一案,因你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你为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因本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被告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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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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